在过去,被拘留对于不少人来讲可以说不敢想象的问题。目前大家法治意识逐步强烈,对于一些行政处罚比如行政拘留等进行维权,一般会通过复议,复议不服还会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但假如起诉法院不受理如何解决?
法院是不是受理行政诉讼,重点在于行政诉讼应予受理的案件范围和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因此当事人假如遇见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的请况应先分清是不是是法院受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几类事情提起的诉讼:
(1)国际、外交等国家行为。比如,强制服兵役的行为就是一个法律行为,而不是政治问题,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此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务院拟定、发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拟定、发布的部门行政规章,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拟定、发布的地方行政规章,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发布的具备常见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当事人对任何抽象行政行为不服,都不能直接地或在起诉具体行政行为时附带地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机关对其员工进行奖惩、任免等决定。这种行为总是涉及高度经验性的判断,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裁量权范畴,人民法院没这方面的判决条件和判断标准。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后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这里所说的“法律”,只是指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拟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推行的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机关具备行政机关和侦查机关的双重身份,可以对刑事犯罪嫌疑人推行刑事强制手段,也可以对公民推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手段。刑事司法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着不一样的性质,各自针对不一样的对象,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国内行政诉讼现在只针对行政行为,因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尚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内。
(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与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居间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经说服教育和劝导后,由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解决纠纷协议的一种行为。假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7)不具备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可以遵从,也可以不响应,完全取决于我们的意愿。不响应的,也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因此,行政诉讼法不将它纳入受案范围。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置行为。重复处置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公民的申请或者申诉,对原有些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置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就原已生效的行政行为提出的申诉给予驳回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原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的第三一定,也即是对原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第三一定,并没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的行为。
依据上述可知,对行政拘留处罚不服起诉不是不可法院不受理的原因,假如法院不受理如何解决?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不同状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置:
(1)需要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置;
(2)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决定自己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