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常常会遇见类似的违法行为,对于类似的违法行为或许会作出不一样的处罚。对于同意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来讲一定会感觉行政机关不公平,想需要撤销处罚。事实上这时要分清具体状况,并非说类似的违法行为就只有一个处罚结果。
当事人在收到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时不服的第一要了解一点: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是具备肯定的裁量权的,也就是说对于类似的违法行为作出完全不同的处罚也是大概的。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是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权。
能否需要撤销处罚的话需要依据具体的状况剖析,譬如说通过行政诉讼维权的话: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据不同状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使用方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保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使用方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肯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也就是说即便通过行政诉讼,已经是违法的行为就算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名显不当当事人也不能需要撤销,行政处罚不当的,会依法更变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