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因为国内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遇见的法律问题也越多,行政机关的分工也日益细化,引起的行政纠纷一般会经过行政复议来维权,然而日常仍有不少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结果一般有四种情形: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了解,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合的,决定保持;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肯定期限内履行;
责令被申请人在肯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不根据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回话、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假如原作出机关,无故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是违法《行政复议法》的,《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这样来看,行政机关履行复议决定是其法概念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是行政不作为,因而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解决方法主要有两种:1、向复议机关申请责令限时履行,复议机关不履行责令义务,或者责令后原机关仍然没履行的,可以诉复议机关不履行法概念务;2、直接起诉原机关。对于第一种方法应当没问题,但第二种方法是不是为法律所允许,仍值得研究,即复议后是不是还能诉讼?即便能诉讼,成效怎么样?
所以,结合具体状况,在有必要的状况下可以考虑直接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但假如涉及到征地、拆迁案件复杂、多变,被征收人遇见有关问题还是尽快咨询不履行行政复议专业的律师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