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家跟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协议最担忧估计就是他们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了,但假如能准时学会有关法律常识,准时维权,这个担心还是可以防止和解决的。
行政相对人假如说发觉行政机关可能不按约定履行行政合同,口说无凭,需要通过判断和学会有关证据来证明。判断行政主体是不是存在不完全履行时应充分考虑到下述原因:
1、行政合同须合法、有效。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有什么区别之一在于:民事合同当事人相互之间是不是缔结合同与缔结何种合同,当事人均享有自由选择权。然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选择行政合同作为我们的活动方法并不是享有完全自主的选择权。
2、须行政合同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行政合同债务人如无履行能力,则为履行不可以的问题。无论是自始不可以或嗣后不可以,只须发生履行不可以,则无不完全履行之适用。应根据履行不可以以决其法律后果。关于是不是具备履行能力的判断标准,应按履行不可以之标准为判断基准,即只须不是履行不可以就应认定其有履行能力,也就是说从否定的一面来判断行政合同债务人是不是具备履行能力。在行政合同中,所谓履行不可以,只以事实不可以和法律不可以为标准进行判断。
另外,行政主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完全履行包含两种情形:
因给付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缺陷而使履行不完全;
行政主体履行给付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合法性角度看,并无缺陷,但从行政合同角度看,该等履行未合“债之本旨”从而构成不完全履行。
所以,当行政相对人确定行政机关确实不按约定履行行政合同时,建议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的方法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法来维权,因为诉讼需要有关的法律常识和判断,为了加强胜诉的概率,建议最好有行政合同专业的律师介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