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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辩护词

www.nhjwh.com 2024-06-14 刑事辩护

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我作为本案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现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建议:

XX人民检察院,就本案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本辩护人觉得:本案因为缺少最起码的证据,其罪名不可以成立。

公诉人赖以指控本案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有以下几种,但均不可以证明黄某等被告人“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

1、书证,案件来源等。这主如果受害人付某的同事李某等人,在抓获本案被告之后,在公安部门所做的书面记录。它丝毫不可以证明,本案被告有任何犯罪行为。从抓获的过程看,李某等人在12月23日以电话联系的方法,将吴某等人骗至布吉“新一佳”商场门口,非常轻松地将吴某等三人抓获。第二天又以同样的方法,在同一地址,将另外三被告也一块抓获。依据这一过程看,假如本案被告都参予了作案,那样李某等人是不会易如反掌地将它全部抓获的。即便第一抓到了吴某,其余的人也会闻讯而逃,是绝不会自投罗网的,而且他们行为从容,心态平静。假如他们是负案在身的犯罪分子,是不会有这样好的心理素质的。

2、物证:铁棒、手套。第一我并不不承认本案物证,铁棒、手套的存在,而大家所要看重的是,这铁棒、手套与本案被告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这铁棒手套是否本案被告在作案时用过,是哪个用的,如何用的,致使了什么后果。而材料里面均无此记录。因此本案物证,不可以证明本案被告黄某等,有非法侵入别人住宅的犯罪行为。

3、被害人陈述,即付某、明某的陈述。对本案两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本辩护人不置可否。但两被害人与本案被告人,相互之间都认识,且无怨无仇,按被害人的陈述,他们侵入他的住宅时也没有进行伪装。那样对于被告人侵入别人住宅的动机是什么,他们要达到什么目的等原因,确实非常费解。当然大家也不可以排除,被害人付某在外行为不检点,遭人报复将来,为了顾全脸面,而与其妻明某指鹿为马,嫁祸于别人的可能性。

再者,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其他证据也不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4、证人证言,即保安刘某的证明材料。刘某证明他在视线范围非常明确的状况下,与那个逃走的被告人打了照面,相隔只有20来米,他应该是能认得出他来的,然而他面对20张照片,确没办法辨认,这只能说明这20张照片中未有那个逃走的人。也就是说那个逃走的犯罪嫌疑人,不在大家今天同意审判的六个被告当中。或许侵入付某住宅的另有其人,也未可知。

5、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别。本辩护人对其中的现场勘查及法医鉴别,不发表建议。由于没证据证明他与本案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痕迹鉴别我则有不同怎么看,鉴别人所取的是某些特点反映不够明确,比较模糊的穿袜足迹。仅凭一个完整的整体轮廓,就能鉴别出是哪个的脚印,这好像太轻率了,这一鉴别结论不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6、被告人的供述,即黄某等人的审讯记录,他们均未有承认非法侵入过别人住宅。发案那天,他们均在一块玩牌、睡觉,相互均能印证。

综上所述,本案无论是从事实上,还是从情理上讲,被告人黄某均不可能侵入付某的住宅。公诉人起诉被告人黄某犯“非法侵入别人住宅罪”因为缺少起码的证据,而不可以成立。

审判长,我的辩护人建议暂时到此结束,请审判长给予足够的看重。

辩护人:王XX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〇XX年X月X日

Tags: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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