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是指国家员工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推广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职员,借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是一种紧急的经济犯罪,不只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妨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减少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导致整个社会的信赖危机
认定标准
区别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备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备自己的特质。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还具备贪污数额和情节上的需要。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不是达到5干元。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办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怎么样,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的贪污行为。假如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假如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贪污罪。
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推行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拥有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风险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不是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点。其中,衡量非法占有些标准,是行为人是不是实质已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假如已实质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不是导致了客观的害处结果。其中,衡量导致了客观风险结果的规范:一是贪污数额事实上已达到5千元; 二是贪污数额虽然事实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能认定为贪污罪既遂。
一同贪污犯罪的认定
所谓一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一同推行的贪污犯罪行为。它有以下特征:一是贪污行为人需要是两个人以上,二是行为人一同推行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之间具备一同贪污的故意;四是各一同贪污犯罪人在一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五是一同贪污行为导致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一个共犯一同故意导致的统一结果。
经济承包活动中贪污罪的认定
经济承包是国内目前经济日常的一种要紧经营方法。就其种类而言,包含两种:一是经营权型承包,即发包方由营运管理为主变为监督管理为主,而承包方受发包方的委托直接对承包对象进行营运管理。它的特征是,承包对象的所有权与用权发生了离别,即发包方仍对承包对象享有所有权,而承包对象的用法权则归承包方享有。二是劳务型承包,即发包方与承包方围绕着劳动报酬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承包方达成所承包的最后生产经营成就指标作为分配的依据,承包方并因而相应地享有较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承担较大的生产经营责任。它的特征是:承包方接触、用生产资料的过程,是一种生产过程,而非管理、经营活动。同时,承包方对接触、用的生产资料并不具备管理、处分权,因此,依据本法第271条第2款和本条第2款规定,只有经营权型承包中的承包人,才有借助职务的便利,推行侵吞侵占、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发包方财物的可能,才有成为贪污罪主体的可能。所以,在认定经济承包活动中的贪污罪时,第一要确定该类承包是不是是经营权型的承包。然后把握以下方面:
1、正确认定承包人是不是拥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2、正确认定承包人所侵犯的财产是不是是国有财产或被承包的非国有单位的财产。
股份制企业中贪污罪的认定
所谓股份制企业,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一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投资开办的企业。
三资企业中贪污罪的认定
所谓三资企业,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统称。它是股份制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
经济联合体中贪污罪的认定
科技职员兼职活动中贪污罪的认定
有奖销售、储蓄活动中贪污罪的认定
保险、邮政部门贪污罪的认定
公务活动中同意礼物行为的认定
《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员工在国内外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规范的规定》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员工在国内外交往中,不能收受可能影响公正实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缘由未能拒收的礼品,需要登记上交。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礼登记的部门。
区别贪污罪与偷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
侵吞、窃取、骗取是贪污罪的三种基本行为形态,这使贪污罪与偷窃罪、诈骗罪、侵占罪在行为形态上具备相似性。两者的主要不同是:
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员工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推广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职员才能推行;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推行。
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行为人借助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后者则是单纯以偷窃、骗取、侵占的办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犯罪方法与行为人的职务、职权或地位及其便利条件无关。是不是借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是区别贪污罪与偷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重点。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行为同时侵有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而后者则仅侵有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