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驾驶车已属违法行为,那样在醉酒驾驶的时候导致人身伤亡事故,购买的交强险是不是可以理赔呢?我们就为大伙整理了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的案例来剖析交强险会不会赔付,请阅读下文知道。
依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有下列几款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成本,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第一款:驾驶员未获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驾的;第二款:被保险机动车辆失窃抢期间肇事的;第三款;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几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导致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2007年4月十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依据《条例》和《条约》,被保险机动车辆在驾驶员未获得驾驶资格、驾驶员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辆失窃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成本,在医疗成本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成本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成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从上述条约大家可以看出,该条约只对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作出了保险公司不应赔偿的规定,就醉酒后驾驶车导致的人身伤亡法律条文本身是没具体规定的,哪到低保险公司是不是应当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事故是不是进行有关赔偿呢?
笔者觉得醉酒后驾驶车酿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受害人应该进行赔偿,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交强险具备肯定的公益属性,应不同于商业险种。
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需要保险公司对第三人承担肯定的社会责任,具备肯定的社会公益属性,在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第三人就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预料的,对于肇事者是不是具备具备过错是不可防范的,若使保险企业的赔偿义务排除在外,在发生肇事者逃逸或赔偿能力有限的状况的时候,便限制了第三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这显然违背了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本意,违反了保障社会公益,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法律精神,故本律师觉得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事故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2、从立法者的立法的本意理解该法律条约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责任。
从上述法条得知,该法条第二款仅规定醉酒后驾驶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醉酒后驾驶车导致的人身伤亡事故进行赔偿并没有进行有关规定,从文意角度讲解该条文,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赔,但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则应当赔偿,若立法本意是不赔的话,该法律条约设计时候就应当是非常明确具体的,并且就“财产损失”只应作限制性理解,不应该包含人身损害等赔偿项目,故保险公司在财产损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而就人身伤亡等赔偿项目保险公司不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3、当特别条约与一般条约冲突时哪个优先适用的问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保监厅函[]77号"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辆在驾驶员未获得驾驶资格、醉酒等四种状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只垫付成本,被保险人无责,只在无责医疗成本赔偿限额内垫付。该回话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若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有关条约发生法律冲突,应以《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为处置依据,仅有如此才符和法律本身所体现的法理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