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结果出来后,会出现部分中标人自行或基于招标人指示,在未签建筑工程合同的状况下,就先行进场开工的状况。但中标后未订立书面合同便进行实质施工,不利于保护双方合法权益,一旦出现纠纷,就不能不第一要面对一个问题,那就是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是不是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一样的回答,将致使不一样的结果。
依据合同法规定,中标后未订立书面合同,双方是不是存在施工合同关系,有以下两种状况:
1、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中标人实质进场施工的,双方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尽管合同法规定,建筑工程合同需要是书面形式的合同,双方没签订书面建筑工程合同,原则上双方没有施工合同关系,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已经实质推行建设工程的,合同成立。由于合同法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使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使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他们同意的,该合同成立。
因此,中标人已实质施工的,双方存在施工合同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的,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他们的相应的损失。
2、若中标后双方未签书面合同,中标人又没实质施工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觉得双方的施工合同不成立,双方没有施工合同关系。但假如一方违约的,另一方都可以需要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有关的损失。
这样来看,中标后双方未签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是不是存在施工合同关系,重点在于中标人是不是已经实质施工。已施工,则存在施工合同关系,未施工,则没有施工合同关系。
在实践中,区别招标人与中标人是不是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对双方都存在要紧意义的,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在赔偿金额、能否继续履行合同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别,双方都需要很看重。如果因此产生纠纷的,最好咨询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