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日常,当建筑工程延期时,势必会带来损失,这个时候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商赔偿事宜时,极容易由于工期延顺的认定发生纠纷。有无工期延顺,何时进行工期延顺等工期延顺问题,对工期延误赔偿有着决定性影响。那样该怎么样认定工期延顺呢?
工期顺延怎么样认定
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发包人存在以下行为的致使工程停工的,要承担相应的停工损失: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约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不可以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导致施工不可以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缘由停水、停电、停气导致停工累计超越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约中约定或工程师赞同工期顺延的其他状况。
事实上,当发包人因上述缘由或其他缘由致使工程停工的,承包人除去可以需要赔偿,非常重要的是可以需要工期延顺,从而不会超期施工。
这个时候,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致使工程延误,承包人要做以下的事情,以便对工期延顺进行认定:
(1)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那样在出现工期停工、延误事宜时,承包人应第一时间公告发包人并要其签字确认;
(2)或者经审察承包人虽未获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应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倡导过工期顺延,如有证据证明向发包人出函,需要确认工期延顺的;
(3)发包人的前述行为确实严重干扰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倡导,可予支持。
因此,如果出现工期停工、延期的,承包人应该准时履行有关手续,需要确认工期延顺,防止日后发生争议。假如状况复杂、损失紧急的,可以找个建筑工程律师帮助处置,尽最大可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