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建筑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势必会致使合同没办法继续履行下,从而给发包人和承包人导致损失。而双方就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时,势必会涉及到实质损失要如何确定的问题,那样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实质损失要如何确定呢?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
在实践中,当建筑工程合同出现以下情形时,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1、不具备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订立的建筑工程合同。
2、没资质的实质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筑工程需要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进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5、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三无”建筑工程合同。所谓“三无”,是指建筑工程没获得土地用权证、没获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没办理报建手续。
6、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建筑工程合同的其他无效情形还有:
(1)采取欺诈、胁迫方法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建筑工程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建筑工程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建筑工程合同;
(5)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建筑工程合同。
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无效时,因该合同获得的财产应相互返还,没办法返还的,要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他们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因建筑合同无效而想要他们赔偿的,就势必确定实质损失。
那样实质损失该如何确定呢?
一般情况下,因建筑工程合同无效而致使的实质损失,可以如下确定:
1、建筑合同无效,致使合同双方遭受损失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实质损失。
2、若双方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采集有关单据等证据资料,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起工程造价鉴别,最后由法院判决来确定实质损失。
当然,能协商的,最好通过协商确定实质损失并处置赔偿事宜。如果没办法协商的,就应该准时找个建筑工程律师详细咨询了,届时该起诉的起诉,不可以白白蒙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