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欠钱未还,却已经“室迩人遐”,债权人找到企业的股东讨债却遭到拒绝。这是由于要在特定情形下,才能直接找股东清偿企业的债务,而且债权人要对相应的事实进行举证,不然不可以需要股东偿还债务。
股东对有限责任企业的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第一知道有什么情形,债权人可以找到股东还债。
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有以下情形: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致使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企业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企业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出售致使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没有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导致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很难区别,控制股东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企业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付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人向股东追讨债务的举证
债权人只须能举出能使人对股东出资产生合理怀疑的表面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法院应需要债务人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其没有不真实出资。
当公司恶意逃债,债权人找到公司股东偿还债务,是降低损害的好方法,但同时也要考虑到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予以必要帮助,如有需要可在文章右边栏查找适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