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员工,这里所说的国家员工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员工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备特定性和公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员工包含: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员工。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职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职员;其他根据法律从事公务的职员。
认定某一挪用公款行为,是不是构成挪用公款罪时,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考察行为人是不是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员工身份的职员范围。假如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员工的范围,要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确认。
2、考察行为人是不是推行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不是是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推行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不是具备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越三个月未还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不是是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讲解,既包含货币,也包含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不是是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含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不是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而言,没数额、时间上的限制。同时,非法活动泛指所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非法活动是不是完成,只须行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与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同。但并不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
总之,在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时,一看该行为是不是是法定挪用公款罪范围;二看该行为是不是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区别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并不是所有些挪用公款行为都构成犯罪。因此,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界限的重点,是看该挪用公款行为,是不是是法定的挪用公款罪范围。具体来讲,是看该行为是不是是下列法定的挪用公款而构成犯罪的行为范围,除此范围以外的其他挪用公款行为,应视为挪用公款的一般违法行为。下列挪用公款行为是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员工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职员,借助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职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与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职员,借助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用或者借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国家员工借助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4、国家员工借助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