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买家打官司,有有时候是有理反而输了官司呢?其中重点是什么原因不会采集和运用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倡导,有责任提供证据。”买家打官司应当怎么样举证?一般地说,应当要把握以下几条原则:1、客观真实。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需要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臆造的。这类客观存在的事实势必会为当时的见证人所耳闻目睹,或者是以书面材料、物体的外形特点所记载和表明,就是客观存在的并能据以查明、证明案件真实状况的证据。如购物发票、购物合同、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发布不真实广告的报刊原件、买家安全遭到侵害的照片、录像、证人证言等等,都是客观再现、证明案件事实或过程的证据。客观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点。2、有关准时。作为证据所证明的事实,需要同待证的案件事实有着内在的联系,既包含缘由上的联系,又包含条件上的联系和结果上的联系,即买家借用所举的证据要可以证明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等事实状况的一部分或全部,不然不可以称之为有效的证据。这就需要:1、需要买家把握住取证的最好机会,如购物时即需要经营者出具产品质地、等级等状况的资料。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让人藏匿等以后很难获得的状况下,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2、重视搜集证据的时效性,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责任期限内获得必要的证据,借以倡导经营者承担责任。
3、合法有效。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即证据的来源、内容、形式都需要合法。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推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修改了“未经他们当事人赞同私自录制其谈话获得的资料不可以作为证据用”的规定,重新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除以侵害别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侵害别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办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别人住处进行窃听)获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能视为非法证据。所以,采集证据不可以通过非法方法、渠道、方法或程序来获得。4、全方位充分。在司法实践中,单靠一件证据总是非常难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这就需要尽可能充分地采集案情进步过程中的各种有关证据,既要采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又要采集鉴别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既要采集主要证据又要采集次要证据。只有形成一个牢不可破的证据锁链,才能经得住庭审过程中的质证程序。如买家诉经营者供应假冒伪劣产品给其身体健康导致伤害,就要举出购货发票、产品原样、鉴别结论、医疗证明和医药成本单据等一系列充分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