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什么?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可以防止导致的别人死亡,剥夺别人生命权的行为。认定一个行为是不是是犯罪、是此罪还是彼罪,都是从犯罪构成要件着手的,下面大家一块儿看看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别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保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剥夺别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备社会风险性,应受刑法打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导致别人死亡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
构本钱罪,客观方面需要同时拥有三个要索:
1、客观上需要发生致别人死亡的实质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首要条件。
2、行为人需要推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有意的,但对导致别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预见的,是过失。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推行故意剥夺别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状况。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需要具备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的。这里死亡包含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不然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假如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因为别的人为原因的介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本钱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第一,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风险性上看,本罪均不是紧急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第二,对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的预见,需要行为人具备肯定的认识能力和分辨能力。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常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察看和认识能力、对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的害处结果的认识,都有肯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需要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况,包含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我们的行为可能导致别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推行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导致别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需要。依据普通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可以预见并预防风险结果的发生,只不过由于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紧急风险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我们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可以防止这种结果的发生。因为行为人已预见到我们的行为可能发生别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防止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效地预防别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付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导致的害处结果负刑事责任。轻信可以防止别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不同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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