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因部分发起人过错,如反悔不再出资、不真实出资等,是会致使公司设立失败的。公司设立失败,不但意味着设立企业的本钱损失,而且总是还会带来很多的债务和额外用支出,这也是无过错发起人不可以同意,总是觉得债务与成本与其无关,哪个的错哪个担责。但这种怎么看是片面的,因其他发起人过错致使公司设立失败的,无过错发起人不免责。
发起人不免责但可适合少担责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总是都不仅仅是发起人之间的事情,都会涉及别的人,如认股购股、出租办公场合、购买办公用具等。这类买卖活动中,就会产生相应的成本,甚至债务。一般情况下,这类成本及债务,是公司创建后,由公司承担的,债权人可以需要公司清偿。但当公司设立失败后,预先筹备成立的公司不可能存在,所以这类成本就由全体发起人承担。
依据公司法及有关司法讲解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成本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换句话说,只须公司设立失败,无论是有过错的发起人,还是无过错的发起人,都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清偿相应的债务和成本。
因此,公司设立失败,无过错的发起人同样要承担。
这并不意味着,无过错发起人就需要承担与过错发起人相同的法律责任。依据司法讲解规定,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倡导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成本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过错状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也就是说,无过错发起人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到法院起诉,需要少承担甚至不承担责任的,并最后由法院判决过错方承担多大的责任。
对无过错的发起人而言,如果在公司设立失败时,因清偿债和支付成本问题发生纠纷,又没办法协商解决的,可以先向专业的公司设立律师咨询,该诉讼的诉讼,该赔偿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