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可以选择出钱,也可以选择非货币出资,如出房、出地、出汽车、出人力等。但现实日常,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是很常见的状况,部分股东觉得只将房子土地、汽车等交给公司用,未过登记户,是出资不足行为。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公司设立时,只将自己的汽车、房子等非货币出资交给公司用而未过户的,不是出资不足。
股东汽车未过户属未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已经明文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常识产权、土地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出售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因此,在发起设立公司时,不是所有股东都需要用资金出资的,也可以选择非货币出资,如土地、汽车等,只须公司股东可以协商一致就能了的。
但某些状况下,基于公司股东疏忽、误解等缘由,会出现股东将自己汽车、房子土地等财物直接交给公司用,而没登记过户的情形。这种情况,有人觉得股东已经出资了,但出资不足,有人觉得股东还没出资。
事实上,依据《公司法》第二十8、八十四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根据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根据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这样来看,股东以汽车出资未过户的,应属未出资,由于汽车未过户登记,就表明汽车依旧是股东的个人财产,而不是企业的财产,自然就谈不上出资是不是充足的问题。
所以在设立公司时,公司股东以汽车、房子实物出资的,应该准时办理登记过户流程,防止产生非必须的法律风险,如被其它足额出资的股东追究违约责任等。如果因公司出资问题发生纠纷,又没办法协商解决的,建议尽快向专业公司法律师咨询,妥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