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集体合同规定重视对女职工特殊保护有什么
新规定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奖惩、裁员”初次写进集体合同中。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问题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新规定对集体协商的内容、程序与协商代表的产生、职责和权利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在集体协商内容中明确提出了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内容包含: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忌讳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女职工、未成年工按期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的用法和登记规范等。除此之外规定了单位裁员的策略、程序、推行方法和补偿标准等内容。
新《集体合同规定》还规定了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集体合同的灵魂在于协商,不是企业主一个人说了算,如此可以改变单个职工的弱势地位。新的《集体合同规定》就是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拟定的。”
《集体合同规定》
第十四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含: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忌讳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未成年工按期健康检查;
未成年工的用法和登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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