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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订立是什么样的

www.yanlongwu.com 2024-06-17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什么样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打造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打造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址、职业风险、安全生产情况、劳动报酬,与劳动者需要知道的其他状况;用人单位有权知道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有关的基本状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能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能需要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打造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打造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打造。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清楚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的规范实行;没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赞同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第一次实行劳动合同规范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拥有以下条约:

用人单位的名字、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名字、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址;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风险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情。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必须具备的条约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守旧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情。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清楚,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越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按期限和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越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能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薪资不能低于本单位相同职位最低档薪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薪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薪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成本,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越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成本。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能超越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成本。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根据正常的薪资调整机制提升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守旧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常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情。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约,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职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职员、高级技术职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职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相同种类商品、从事相同种类业务的有角逐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始营业生产或者经营相同种类商品、从事相同种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能超越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方法或者乘人之危,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我们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存在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职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以上就是我们总结的有关内容,假如你还有有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情不知道的可以致电华律网在线律师解答,律师的专业常识可以帮助到你。

Tags: 劳动工伤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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