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运营过程中,部分公司股东因投资等缘由抽逃出资,觉得只须事后重新在补足就没事了,然而有时候,都是“有出无进”,总是等到被发现时,才会想到重新补足出资。但抽逃出资,是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状况紧急的,甚至涉嫌抽逃出资罪,不是简单将出资重新补足就没事的。
抽逃出资罪的认定条件
依据法律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出货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不真实出资,或者在公司创建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超越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真实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东不真实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导致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导致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没办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不真实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不真实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不真实出资、抽逃出资的;
(4)借助不真实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其他后果紧急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情形。
只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涉嫌上述状况的,就涉嫌抽逃出资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到底相应的刑事责任,这已经不是当事人简单补足出资,是否犯罪问题了,最后是不是犯罪只能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及法院依程序进行判断了。
如果公司股东涉嫌构成抽逃出资罪的,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又持续投资,且其最后抽逃注册资金的准确数额没办法确认,但其抽逃出资行为对公司经营并没导致严重干扰,一般不会构成抽逃出资罪。如果因此抽逃出资涉嫌犯罪的,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帮助处置,积极补足出资、赔偿损失等,争取无罪或不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