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同一股东设立若干公司,并完全控制这类企业的运营,即“一套人马、若干牌子”的关联公司模式很常见。这类管理公司极易致使债权债务纠纷,且当发生债务纠纷时,债务由哪个承担,债权人该向哪个追债,就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紧急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律上,没对关联公司混同的问题有很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来认定关联公司人格混同:
1、公司间组织机构混同。公司之间假如具备相同的公司管理职员、相同的员工、相同的办公场合、相同的电话号码等情形,一般可认定为公司组织机构混同。
2、公司间财产混同。公司财产独立是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只有在财产独立的状况下,公司才能以我们的财产独立地对其债务负责。如果出现公司财产混同的,如财务结算混同,就能觉得公司人格混同了。
3、公司间业务混同。业务混同是指公司之间在经营业务、经营行为、买卖方法、价格确定等方面存在混同现象,如公司货物有不一样的职员签收。
当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公司债务应由其一同承担:
公司享有独立人格,得以独立承担责任,使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当出现公司关联机构混同的状况,因为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是什么原因多是因为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不承认关联公司各自的独立人格,将每个关联公司视为一体,对其中特定企业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债权人可以参考《公司法》第3条、第20条的规定,需要债务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一同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如果协商不成或没办法协商的,最好尽快咨询专业公司法律师,分清法律责任,积极通过法律渠道维权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