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普法网

普法网

普法网 > 律师入门 >

国际技术出售的对象及实务

www.3w8i.com 2024-06-17 知识产权

根据1981年联合国贸易进步组织起草的《国际技术出售行动守则》草案,技术出售的对象是:

1、某种商品的制造技术;

2、某种工艺步骤的应用常识;

3、为社会提供某种服务的技术.

以上三方面的常识、技术作为技术贸易的对象,也是技术贸易的标的。它与有形产品,诸如机器设施的交易有非常大有什么区别。习惯上把前者称为"软件",把后者称为"硬件",就是由于技术是无形产品。

正是因为以上缘由,国际技术出售合同中应当写明:

1、出售技术的具体内容、范围和需要;

2、该出售技术在应用中达标的考核办法、检验标准、期限、手段及风险责任的承担;

3、名词和术语的讲解;

4、与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这4项内容作为合同不可或缺的条约,已写进了1988年1月20日实行的国内《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列实行细节》(以下简称《细节》)。

同时《细节》第九条还规定:"供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或者文件资料完整、准确、有效,可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目的。技术文件出货的时间应当符合受方工程的计划进度需要。"业务职员在写就合同时,应当具体体现上述第九条的规定。

更为要紧的是要在实务中注意:对所出售可能可的技术应当达到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包含对用合同项下的技术生产商品的水平做出适当的约定。由于这将直接关系到国际技术贸易的经济效益。

Tags: 知识产权法 其它知识产权相关 知识产权解释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