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1年联合国贸易进步组织起草的《国际技术出售行动守则》草案,技术出售的对象是:
1、某种商品的制造技术;
2、某种工艺步骤的应用常识;
3、为社会提供某种服务的技术.
以上三方面的常识、技术作为技术贸易的对象,也是技术贸易的标的。它与有形产品,诸如机器设施的交易有非常大有什么区别。习惯上把前者称为"软件",把后者称为"硬件",就是由于技术是无形产品。
正是因为以上缘由,国际技术出售合同中应当写明:
1、出售技术的具体内容、范围和需要;
2、该出售技术在应用中达标的考核办法、检验标准、期限、手段及风险责任的承担;
3、名词和术语的讲解;
4、与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这4项内容作为合同不可或缺的条约,已写进了1988年1月20日实行的国内《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列实行细节》(以下简称《细节》)。
同时《细节》第九条还规定:"供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或者文件资料完整、准确、有效,可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目的。技术文件出货的时间应当符合受方工程的计划进度需要。"业务职员在写就合同时,应当具体体现上述第九条的规定。
更为要紧的是要在实务中注意:对所出售可能可的技术应当达到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包含对用合同项下的技术生产商品的水平做出适当的约定。由于这将直接关系到国际技术贸易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