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检验规范有益于保障进出口产品的水平,同时有益于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进一步用刑法规范文规范。本文就围绕有关内容展开。
本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员工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员工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导致紧急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关司法讲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同意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渎职犯罪案件
商检徇私舞弊案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员工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有关说明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员工。依据《进出口产品检验推行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或者认同的检验机构的检验职员与认同的检验职员,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根据前款规定处罚。”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或者认同的检验机构的检验职员与认同的检验职员亦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2、本罪是新《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对于这种行为,1979年《刑法》依徇私舞弊定罪处罚。[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