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伴随新公司法的实行,大伙可以通过资本认缴的方法设立公司,获得公司股权,但现实日常,仍然有某些人通过不真实出资的方法,设立公司或认购股权。不真实出资,是紧急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甚至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这样的情况下,不真实出资的人是不是拥有公司股权,涉及到其本人、公司、其他股东乃至债权人的利益。
不真实出资是不是拥有股权,对内对外有不同状况
股权一般是指股东权利,如分红、参加股东大会等权利。至于不真实出资是不是拥有股权,在国内现行公司法中并无相应规定,不同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存在不一样的建议。一般依据实质情形,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状况:
1、因为在出资协议中认购了出资份额,相对人有充足理由相信该违约人已实质出资,从而相信企业的实力,想与之买卖。因此对外而言,应当确定其股东资格地位,加大其承担责任的可能性。
2、对内而言,因为其违约行为致使企业的经营增加了困难,并且未真的出资,也就是未产生任何收益,因此不应该承认其股东资格。
除此之外,公司、其他股东或企业的债权人,是可以参考实质状况,需要不真实出资“股东”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清偿债务责任。
1、其他股东可以需要其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的不真实出资行为,违反了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其他股东是可以需要其承担支付违约责任的,如支付违约金等。
2、公司可以需要充实出资,甚至需要其承担侵权责任。
股东的不真实出资行为。实质上来讲,应该是对公司财产的占有和侵犯,构成对企业的消极侵权。公司当然可以需要充实出资,甚至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债权人可以需要不真实出资股东清偿债务。原则上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的,但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不真实出资股东和其他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这样来看,不真实出资行为的法律风险很大,既可能得不到股权,又要承担很多的法律责任,建议在设立公司或认购股权时,不要出现不真实出资行为,后果总是得不偿失。如果因不真实出资惹上纠纷,最好尽快想专业公司法律师咨询,妥善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