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有不测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公司股东因故死亡的情形,有时很难防止,其后果总是就会出现股权继承的问题。不少公司基于确保公司控股权、友好合作等原因考虑,总是都会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的合法继承作出限制性规定,这是法律上允许的,但限制性规定需要不可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公司章程可以合理限制股权继承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来看,公司章程是可以限制股权继承。
公司章程限制股权继承的规定,不是无限制的,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条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不然规定无效。
比如公司章程条约可以约定,因继承获得股权的,经全体股东半数以上赞同,获得股东资格。未获得赞同的,需要根据公司法有关股权出售的限制性规定出售股权。而不可以约定类似股东死亡股权归其他股东所有些规定。
除此之外,公司章程限制股权继承的规定,势必是在股东死亡之前就应拟定好的,在股东死亡后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权继承的,临时添加的限制规定一律无效。假如遭遇这种公司“落井下石”行为的,果断委托公司法律师帮助处置,该起诉的起诉,该索偿的索偿,抬头挺胸莫低头。
最后应该注意的是,上述所指的“公司”,专指各种有限责任公司,而不包含股份公司。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股权是没规定的,只须有股份继承的,一律可以依法继承。
因此,现实日常,如果有限责任企业的公司章程限制股权继承的,尽快咨询公司法律师,妥善处置股权继承事宜。总而言之,能协商的先协商,没办法协商的就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