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经营困难,资不抵债不能不破产了,那样即便公司经过破产清算,公司债权人总是没办法追回全部债务的。这个时候,如果破产企业的原高管或高管家属成立新企业的,债权人能不能向新公司追债呢?
债权人能否需要新公司还要看状况
事实上,公司破产后,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管仍要生活和进步的,因而开新企业的现象并不少见。但并非原公司破产,仍有债务未清的,其原负责人开设的新公司,就要承担清偿责任,只须存在法定情形时,债权人才能需要新公司还债的。
一般情况下,新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债权人可以需要其清偿欠款:
1、原公司是无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公司,而且其股东或业主没其他资产偿还债务,其新公司就负有还款责任。
2、原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新公司是另外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原则上债权人就不可以直接针对新公司收账。但有以下3种状况仍可以新公司追收其原债务:
(1)如新公司与原债务公司是同一负责人,可通过对债务人原企业的起诉来达到有权传唤新公司负责人的目的,通过法庭问讯来查出原债务企业的资产是不是被转移到新公司名下。
(2)债权人假如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新公司只不过原债务公司改头换面的公司,就可能通过律师向其负责人出示证据,迫使原债务人积极还款。假如债务人不主动配合,可以诉诸于法律,需要说明的是,这类证据需要是书面文件和证据。
(3)假如原债务公司负责人或股东曾出具过书面还款保证或新公司出具过书面还款承诺,那样可以依此向债务公司负责人或股东或新公司追讨债务。
因此,公司破产破产后,公司负责人或其亲属成立新企业的,债权人能否新公司追债,要看状况而定。如果欠债金额大、状况复杂或手有转移资产证据的,建议找个公司法律师详细咨询,拟定比较合适的处置策略,妥善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