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偷越国境职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与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员工,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境的职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只能由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与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员工构成,如外交、外事、公安等有关的职员。依据国内出入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与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在国内办理签证、证件的分工,原则上是外交和公务护照的签证由外交部和地方外事部门办理;普通护照的签证由公安机关办理。因而,可以成为办理偷越国填职员出入境证件罪的犯罪主体的,就只能是上述国家机关中负责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境检查工作的国家机关员工。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别人是企图偷越国境的职员而故意给其办理出入境证件,构本钱罪须以明知为要件,假如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审察不严等缘由而错误地为企图偷越国境职员办理了出入境证件,则不构本钱罪。但对于紧急不负责任,草率从事,导致紧急后果的,应当按玩忽职守罪论处。对“明知”的认定,不可以仅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应依据案件的整个过程、情节予以全方位的剖析,只须能证明行为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他们是企图偷越国境的职员仍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可以认定为“明知”。本罪不需要需要以营利为目的。其动机是各种各样,有些可能是出于私利,有些是出于亲友情面等。过失不构本钱罪,如后果紧急的,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