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行的是公司股东出资认缴制,股东在出资方面拥有了非常大的自主权,不必立即充实出资了。因此,在公司营业期届满时,仍有股东未出资或未充分出资,是时有发生的事情。此时,当公司决议解散的,债权人是可以需要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出资限额内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解散要清算
在实践中,因营业期届满而解散的公司并少见,当公司解散时,依据《公司法》规定,是要进行清算的,而清算出来的公司财产,应当根据以下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成本;
(2)职工薪资和劳动保险成本;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根据股东的出资比率分配。
应该注意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这部分的资金,不要忽略,如有些,也应该计入清算财产之中。
公司解散未出资股东要在出资限额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尽管公司债权人,可以从清算后的公司财产获得受偿,但有时候,公司财产都是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只能想尽方法尽量追偿,总是追得一点是一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方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可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当公司清算财产不足还债时,债权人可以需要未出资或未充分出资的股东,在出资的本息限额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追偿,
当然了,该股东已经在相应出资本息限额内承担清偿债务责任的,其他债权人就不能提出同样的需要。
当公司营业期届满而解散的,公司清算财产不够还债的,债权人是可以需要未出资、抽逃出资、不真实出资等“缺陷出资”股东,在出资限额本息内承担清偿责任的。如果协商不成的,建议直接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帮助追偿,追得一点是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