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别走私淫秽物品罪与非罪、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把握:
1、在主观方面,走私淫秽物品罪须具备故意和牟利或传播的目的才能构成。所以假如行为人不了解其所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的是淫秽物品,而觉得只不过一般物品,即便其故意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其他方法逃避海关监管,由于这种故意内容不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故意内容,故而不可以觉得是走私淫秽物品罪。假如走私物品的数目又较小,只能认定为一般走私行为。第二,即便故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但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为了牟利或传播,也不可以觉得其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2、在客观方面,假如行为人所走私的并不是淫秽物品,不可以认定构本钱罪,走私一些格调不高,对大家身心健康有肯定毒害,但整体上看不是淫秽物品的物品,一般不构成犯罪。
3、从数目上看,尽管本罪的成立不需要数目限制,但假如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的数目微不足道,且从整个案情来看是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的状况,一般不适合以犯罪论处。
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限
所谓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是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它与走私淫秽物品罪在犯罪对象与主观目的上有一致的地方,而且,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犯罪分子总是也具备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等行为表现,所以两罪有一样的地方。但两罪所侵犯的客体有非常大的差异,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而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客体的差异是两罪不同的重点。所以,但凡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回收淫秽物品的;在内海、领海运输、回收、贩卖淫秽物品的;走私分子逃避海关检查进人国内将来,自己出卖淫秽物品的;走私集团的成员分工在国内负责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受走私团伙的拉拢、指使、帮助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对上述这类行为,由于侵犯的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所以应认定为走私淫秽物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