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的平时营运管理活动中,出现自离职员、停薪留职职员、工伤职员等的,致使职员不在岗却保留劳动关系的状况。这是用人单位就要依据实质状况,采取适合的方法慎重进行处置,不然极易引发劳动纠纷。
停薪留职职员怎么样处置?
一般情况下,职员需要停薪留职的,原用人单位都会与其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对社保成本等有关问题进行约定,因此,在停薪留职期间,对这种类型的人员根据约定处置即可。
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员需要“停薪留职”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当停职留薪期满时,对可以做以下处置:
1、职员本人想回外贸原单位工作的,需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外贸原单位提出申请,外贸原单位应给予安排适合的工作(已关停的企业由原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安排)。
2、本人需要离职的,经单位行政领导赞同,可以按离职处置。
3、“停薪留职”期满后的1月以内,本人既未需要回外贸原单位工作,又没有办理离职手续的,外贸原单位有权按自动辞职处置。
自离职员怎么样处置?
职员不辞而别或者经向用人单位请假未获准许,自动离开用人单位肯定时间的,公司不能听之任之,应该准时作出处置相应的决定,防止自离职员反咬一口,提起劳动仲裁维权索偿。
通常情况下,公司对自离职员可如下处置:
1、履行公告义务。公司发现职员自离的,准时将企业的处置决定公告职员,即公告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班或说明状况,逾期则依据规章规范作出处置。假如不可以联系或没办法联系的,也应该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如此能有效防止非必须的纠纷。
2、结算职员的薪资。如公司履行公告义务,经公司程序开除职员的,要准时结算职员的薪资,该发的发,预防引发薪资争议。
应该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的不在岗却又维持劳动关系职员,还有非常多种,如工伤职员、患病和非工伤职员、待岗职员、内退职员、劳务派遣职员等等。用人单位要依据不一样的状况,作出不一样的处置决定,如果不了解该如何处置的,最好向专业公司法律师进行咨询,尽量防止潜藏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