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拯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具备相应职责的国家员工不履行拯救义务,这类行为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本文就这个罪名的有关内容做一个全方位的讲解。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保护妇女、儿童、禁止交易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和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负有拯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员工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拯救职责,或者对拯救危情充耳不闻、视若无睹、坐视不管;
2、因为负有拯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员工违反职责规定导致妇女、儿童被拐卖、被绑架及其他紧急后果。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构本钱罪主体的需要具备负有拯救被拐卖、被绑架妇女、儿童职责的身份,推行了不拯救行为,才构本钱罪主体,别的人不构本钱罪主体。
4、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不拯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是违反职责规定仍不予拯救,放纵被拐卖、被绑架的后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不拯救被拐卖、被绑架妇女、儿童罪,刑法规定: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