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一个积极地作为犯罪,它是负有拯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员工借助职务妨碍拯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文就本罪的一些内容与有关界定作相应讲解。
区别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尽管二者都可能同为侵犯国家员工拯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然而前罪还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
2、客观方面不同。妨害公务罪只能是以暴力、威胁的办法妨碍国家员工的拯救公务,而本罪妨碍的办法多种多样,但都只能是借助职务妨碍,且被妨碍的拯救活动。被妨害的公务需要是国家员工实行的拯救公务;而本罪既能够是妨碍拯救妇女、儿童的公务,又可以是其他公民的非公务的拯救活动。
3、主观方面不同。妨害公务罪行为人主观上只须明知妨碍的是国家员工实行公务即可,不须明知何种公务、何类国家员工实行公务。而本罪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自己妨碍的是拯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
4、主体有什么区别。妨害公务罪是一般主体,而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负有拯救职责的国家员工。
区别本罪与聚众妨碍拯救被拉拢的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1、侵犯客体不同。本罪除侵犯国家员工拯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外,还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而聚众妨碍拯救被拉拢的妇女、儿童罪不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客观行为多种多样,且限定为借助职务推行,妨碍的拯救活动可以是公务也可以是非公务;而聚众妨碍拯救被拉拢的妇女儿童罪行为形式只限定为以“聚众”的形式,且妨碍的仅限于拯救被拉拢的妇女、儿童的公务行为。
3、主体上不同。本罪主体仅限于负有拯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员工,而聚众妨碍拯救被拉拢的妇女、儿童罪的主体为推行妨碍行为的最重要分子,可以是国家机关员工,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员工。
4、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有意的内容是意图妨碍拯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和非公务活动,而聚众妨碍拯救被拉拢的妇女、儿童罪的故意内容是意图妨碍拯救被拉拢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
区别本罪与不拯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二者侵犯的客体和主体要件相同,不同是:
1、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既能够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主要表现为作为形式,且构成该罪不以发生紧急后果为条件。但拒不拯救妇女、儿童罪行为只能是不作为,且构成要以发生紧急后果为条件。
2、主观上有什么区别。本罪行为人主观上需要是直接故意,无论是明知自己行为势必会发生还是或许会发生妨碍拯救活动的结果,但意志原因上均是期望发生妨碍拯救活动的后果,拒不拯救妇女、儿童罪主观上只能是不期望发生妨碍拯救妇女、儿童的活动,或对不履行拯救职责所致使的紧急后果没预见到势必发生,或不期望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