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 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已经不是新鲜事了,但因企业公司制改制致使的债务承担问题,依旧是有发生,如企业改制时没公告债权人、债务人,致使的债务清偿问题。这个时候,不少债务人觉得原企业已经消灭了,可以不需要在还债了,然而这种一种错误的怎么看,只须债务人没偿还债务的,就要承担清偿责任,只不过对象不同了而已。
企业公司制改造后,债务人一般应向新公司清偿债务
在说到企业公司制改造后的债务清偿问题时,第一要明确一下什么时间要紧内容:
1、只须债务人没偿还债务或企业没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债务人自始至终都需有清偿债务的义务。
2、企业公司制改造与债务人清偿债务两者之间没有势必关系,无论企业是不是进行公司制改造,债务人都需要清偿债务。
因此,不管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是不是公告债务人的,债务人都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这个时候,一般存在以下两种状况:
1、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后,原企业依旧存在的,债务人应当继续向原企业清偿债务。
2、但假如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另设新公司,未公告债务人的,企业公司制改造涉及债权出售行为,对债务人无效。但这不意味着债务人不需要承担债务,在原企业补充公告或债务人确认这种情况后,应当向新公司清偿债务,只不过债务人因履行清偿责任增加的额外成本,可需要原企业责任人承担。
在企业公司制改造过程中,既要公告债权人又要公告债务人,预防出现非必须的纠纷。对债务人而言,无论是企业是不是履行公告义务的,都不会干扰债务清偿的责任,该还钱的还是要还钱,只不过应债权人没履行公告义务,致使还钱时产生额外成本的,可以需要债权人承担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