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的事件不止是发目前校园内,目前愈加多的欺凌事件更多的是发生在校园外,譬如上课时间发生在校外的欺凌,此时校方可否以已经放学为由推卸责任呢?这就需要判断学校有无过错了。
对于学生欺凌事件学校是不是需要担责,通常都是认定学校是不是有过错,假如学校未尽教育管理的职责,那样是需要按其过错大小来承担责任的,现在法律并没对其统一坐规定,大家可以参考下江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江西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置条例》的做法。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和给予损害赔偿。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参考实质状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与学校提供给学生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施不符合国家、行业的水平标准或者安全需要的;
学校的安全守卫、消防和设施设施管理等安全管理规范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未准时发现并采取手段的;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不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标准和需要的;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手段的;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伤,学校发现后未准时采取相应手段,致使不好的后果的;
学校教职工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学校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教职工有不适合担任教育教学活动的状况,但未采取必要手段的;
学校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但未采取必要手段的;
对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有关的信息,学校未发现或者已经发现但未准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致使学生发生伤害的;
学校因故放假、学生提前离校,但未准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
学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与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知,上课期间在校外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学校是需要承担肯定的责任的,至于怎么样承担,各地的处置方法不一,处置的结果也不尽相同,遇见类似的事件,建议学生监护人可以找个校园欺凌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