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安全事故中,涉及赔偿的数额总是都不少,由于伤亡较为惨重,假如说作为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在法院判决后,感觉自己获得的赔偿不足可否再起诉的问题,一般是否可以的,但这不是绝对。
关于安全事故赔偿的问题,一般来讲,有关负责单位会和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通过协商的方法进行赔偿,最后达成赔偿协议。
原则上说,只须当事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该赔偿协议应该就是有效的。
不过,假如存在下列状况,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法或者乘人之危,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也就是说假如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的,但出现法定的可撤销的状况,受害人可以第三起诉维权。
至于经过法院判决的赔偿能否第三起诉的问题,假如说当事人有未尽事情或有新的进步时,受害人可以另案起诉,受害人再倡导是合法的话法院是会支持的。
另外,若是一审的判决,对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涉及赔偿差额较大时,建议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最好可以找个安全事故赔偿不足专业的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