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做软件宣传的时候,只须可以跟过去的相同种类软件做出不同,争取在不同上优过相同种类过去的软件,就可以在销售上获得优势。但,有的公司在做宣传的时候,为了尽可能让自己得利,在宣传中就会贬称过去的相同种类软件,有的甚至直接说他们的软件商品就是垃圾这种诋毁商誉的行为。
对于这种诋毁行为,虽然说最新的软件商品确实有较大的改进,但只须在市场上被做该宣传广告的公司诋毁的相同种类软件公司还是都有权起诉的,都可以告其诋毁商誉。
根据规定,要构成诋毁商誉的需要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1、诋毁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企业,其他企业假如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将会构成一同侵权人。新闻单位被借助和被唆使的,仅构成普通的侵害别人名誉权行为,但还不是不正当角逐行为。
2、经营企业推行了诋毁商誉行为,如通过广告、媒体发布会等形式捏造、散布不真实事实,用户、买家不明真相产生怀疑心理,不敢或不再与受诋毁的经营者进行买卖活动。可是,若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就不构成诋毁行为。
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角逐对手的。假如捏造、散布的不真实事实不可以与特定的经营者相联系,商誉主体的权利便不会遭到侵害。应注意的是,对比性广告一般以同行业所有其他经营者为角逐对手而进行贬低宣传,此时还是可以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4、企业对其他角逐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他们的商誉,其主观心态出于故意是显而易见的。
目前的广告宣传是允许一点的夸张成分的,但夸张过度了就需要承担不真实广告的法律责任,而在宣传中还贬称过去的相同种类商品的将会被认定为诋毁商誉的行为。一般这种宣传都会涉及较多相同种类商品的企业商誉,如果商誉遭到损失,建议可以联合起来找个专业律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