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家庭暴力到哪儿求助?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推行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推行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对加害者予以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别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殴打别人,导致轻微伤害的;……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需要处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别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置。”
因此,发生了家庭暴力问题,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者公安机关求助,构成伤害罪或虐待罪的,受害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来源:《婚姻法》
国内《婚姻法》规定,推行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推行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该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推行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于推行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发生了家庭问题,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者公安机关求助,构成伤害或虐待罪的,受害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