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公告》精神,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地址选择,应坚持鼓励借助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借助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根据乡土地借助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 离带用地,根据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是永久性建筑物,其 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如个人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手续,需要在符合土地借助总体规划的首要条件下,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论是按农用地管理还是办理征地手续,都需要按《秭归县征地补偿暂行方法》标准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