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当事人是什么
仲裁当事人是指依据仲裁协议,以我们的名义参加仲裁程序,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仲裁当事人具备以下特点:
1、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之间需要订有有效的仲裁协议。
3、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需要具备可仲裁性。
仲裁当事人有其特定的称谓。依法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的人,被叫做仲裁申请人;他们当事人被叫做被申请人。在实行程序中,当事人被叫做申请实行人和被申请实行人或被实行人。
在法律上仲裁的意思是
仲裁,俗称公断,是指交易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赞同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一般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约出现;另一种是在争议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给仲裁的协议。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仲裁裁决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需要履行,不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实行。
依据之规定,但凡合同投资者、合同交易平台、合同公司、合同登记结算机构与合同买卖服务机构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只须双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就能通过仲裁渠道解决合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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