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行政案件怎么样实行
非诉行政案件的实行,就是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行政机关或者权利人的申请,对未经诉讼审察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受理、审察和实行的活动。国内现有些法律、法规只不过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并无具体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讲解除适合放宽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实行的条件外,对这种案件立案条件、审察的机构、适用的法律、实行的时限等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还增加了申请实行前的财产保全条约。这在一定量上有益于提升非诉行政实行案件的办案水平。
对于非诉行政案件的实行也分为法院实行和有实行权的行政机关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按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行,或者依法强制实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讲解
第一百五十二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他们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申请实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实行时效的暂停、中断,适使用方法律有关规定。
申请实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实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觉得状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实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实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实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实行。
第一百五十六条没强制实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实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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