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并审理案件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备管辖权,并且需要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这是合并审理的首要条件条件,假如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之一不具备管辖权,则不应当合并。受诉法院对合并的几个案件均有选择管辖权,可以进行合并。对于诉讼程序,则是指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也就是几个合并之案件应当都是同一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或浅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进行合并审理。
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标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均可以合并审理。
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备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及其近亲属向被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有关联的诉讼标的,被告及其近亲属向原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有关联的诉讼标的,可以合并审理。
4、限制条件。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是一柄双刃剑,假如滥用不只达不到好的社会成效,而且会让当事人借助合并审理进行恶意诉讼或拖延诉讼,更有甚者会导致以非对非、消极对待纠纷的处置等新的社会矛盾的产生。因此,对合并审理的条件应作适合的限制。
2、合并审理案件的诉讼成本怎么样计算
1、依据《诉讼成本交纳方法》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依据《诉讼成本交纳方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根据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案件依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根据下列比率分段累计交纳:
1、低于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越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根据2.5%交纳;
3、超越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根据2%交纳;
4、超越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根据1.5%交纳;
5、超越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根据1%交纳;
6、超越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根据0.9%交纳;
7、超越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根据0.8%交纳;
8、超越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根据0.7%交纳;
9、超越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根据0.6%交纳;
10、超越2000万元的部分,根据0.5%交纳。
非财产案件根据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低于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越20万元的部分,根据0.5%交纳。
2、侵害名字权、名字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与别的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低于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越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根据1%交纳;超越10万元的部分,根据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常识产权民事案件,没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存在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根据财产案件的规范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行政案件根据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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