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实行。第44条还规定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实行:1、被告觉得需要停止实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实行,人民法院觉得该行为的实行会导致很难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实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裁定停止实行。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实行的。普法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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