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国内《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的原则是:
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应当以有益于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出发点,使用就近诉讼的原则,为当事人起诉、应诉提供便捷,防止当事人因涉及诉讼导致过重的负担,浪费人力、物力,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根据这一原则,《民事诉讼法》依据法院的辖区与当事人的隶属关系与各类案件的特征,确定了对不同案件的管辖。比如《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绝大多数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这是民事诉讼确定管辖的要紧原则,是保证人民法院准时审理民事案件,提升办案效率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第一应当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然后才能正确适使用方法律,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的解决。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准时、全方位地知道案情,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和采集证据。这就需要在确定案件的管辖时,应从客观实质出发,考虑到法院工作的实质状况和案件的需要,以利于人民法院顺利地完成其审判任务。
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这是《民事诉讼法》保障案件审判水平的要紧原则。《民事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依据各级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和各类案件的具体状况不同,分别确定了案件的管辖。比如,为预防地方保护主义干扰,规定了对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为便于排除和防止某些行政干涉原因和基层人民法院的业务素质及设施条件,规定了管辖权的转移和指定管辖,并适合地提升了某类案件的审级,以利于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
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均衡负担
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职权和分工不同。基层人民法院最接近当事人,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提供了便捷条件。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第一审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高级人民法院不只依法要审理部分第一审民事案件,而且还要审理上诉,并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和业务指导,因而不适合过多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能是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拟定有关文件和司法讲解,总结和推广审判经验,从而保证整个人民法院的审判水平,因此更不适合多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为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准时、正确的行使审判权,在立法上应使用明确、具体规定的形式确定管辖,这对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一清二楚,不因管辖不明发生争议,有益于准时行使审判权和诉权。但,客观现实是不断进步和变化的,而法律则具备相对的稳定性,不可能一概而论,朝立暮改。因此,在确定管辖时又要有肯定的灵活性,以适应进步变化的审判实践的需要。
有益于维护国家主权
这是针对涉外民事案件确定管辖的原则,也是独立主权国家司法原则。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行使的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要紧组成部分。因此,在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时,应当着眼于尽可能扩大国内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的范围;从而有益于维护国家主权和人民的重大经济利益。
管辖恒定原则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因管辖变动而导致的司法资源浪费,降低当事人的讼累,推进诉讼飞速、便捷进行,适应诉讼经济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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