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港、澳、台合资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应当提供合资合作章程、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注册登记手续、出资比率及有关实质出资的凭证、会计帐簿、企业现有资产情况材料。涉外、港、澳、台购销合同纠纷案应当提供有关机关对合同的批准文件、成交确认书、顾客的委托书、进出口许可证、外商资证证明、房地证和水平证明书、货物提单、装运单、报关手续、商检证明书、结算凭证、双方信件、电函、电传、损失状况、赔偿依据、有关协议。上述涉及外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除在国内能查实的外,须经境姥爷证机关公证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提供证据,注明提供人单位名字,提交复印件了解,完整,注明“已与原件核对无异”,外文书证,需要附送中文译本。- 热点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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