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如何解决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实行。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觉得裁定正确的,公告驳回申请;觉得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投资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察。
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察,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察,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手段;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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