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退出法庭是指在开庭审理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及别的人所采取的强行命令其退出法庭的强制手段。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对象,也是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或别的人。它与训诫的强度不同:训诫只不过口头的批评、教育,还允许行为人留在法庭;而责令退出法庭则强行命令行为人退出法庭,比训诫更为严厉。审判职员既能够直接适用责令退出法庭的强制手段,也可以先适用训诫,然后视行为人的表现再决定是不是适用责令退出法庭的强制手段。该手段既能够由合议庭作出决定,也可以由独任审判员决定,但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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