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得国家秘密罪定义是指非法获得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拉拢办法,非法获得国家秘密的行为。
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侵犯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是国家的安全和进步。国家安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主权的完整与安全。
犯罪对象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守旧国家秘密法》第2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法定程序确定,在肯定时间内只限肯定范围的职员了解的事情。
国家秘密的范围
该法第8条对国家秘密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含:
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情;
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情;
外交和外要活动中的秘密事情与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情;
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中的秘密事情;
科技中的秘密事情;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情;
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守旧的国家秘密事情。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刺探、拉拢办法,非法获得国家秘密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采取秘密的方法,偷取是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行为,窃取的形式包含:直接窃取国家秘密文件,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通过电磁波窃取国家秘密;使用照相的形式偷拍国家秘密。
所谓刺探,是指行为人暗中对掌有国家秘密的人,采取各种方法探听、侦察、知道国家秘密的行为。探听的方法主要包含:借助与知密者的特殊身份关系向知密者探询国家秘密;借助社交方法打通关系,向知密者探问国家秘密;借助公开合法形式,比如贸易洽谈会、学术交流会等探听国家秘密。侦察的方法主要包含:用窃听装置侦察国家秘密;用电子监控及远红外线扫描等高科技方法侦察国家秘密;使用色情引诱、向有关部门渗透等形式侦察国家秘密。
所谓拉拢,是指用资金、物质、色情与其他办法,向掌有国家秘密的人交换国家秘密的行为。拉拢的形式有使用小恩小惠、底价拉拢的,也有使用重金拉拢、高价收买的。
所谓非法获得,是指依法不应了解、获得某项国家秘密的人从了解、获得某项国家秘密的人那里了解、获得该项国家秘密或者可以了解某项国家秘密的人未经办理手续获得该项国家秘密。
只有以窃取、刺探、拉拢这三种法定办法之一“非法获得”国家秘密的,本罪才可成立。另外,应注意本罪不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掇、拉拢国家秘密,不然,就以本法第11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可以是国家员工,也可以是普通公民,或者是华侨与港、澳、台职员。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却故意以窃取、刺探、拉拢办法非法获得,非法获得国家秘密主观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为了资金,也会是出于对国家政府某领导人的不满,或者是为了出国。但动机不影响构成此罪。
认定
在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别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都是国家秘密,客观上都违反了保密法规。但二者的社会风险性不同,应注意区别。它们有什么区别表目前以下几个方面:
1、在主体要件方面,泄露国家秘密罪是职务犯罪,其主体主如果国家机关员工;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客观要件不同,泄露国家秘密罪表现为"泄露",而非法获得国家秘密罪表现为"获得"。
3、在主观方面,泄露国家秘密罪可以是有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而非法获得国家秘密罪需要是故意。
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2条的规定,违反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紧急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及司法讲解
刑法条文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以窃取、刺探、拉拢办法,非法获得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借助计算机推行金融诈骗、偷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根据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有关法律《守旧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紧急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特点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家秘密的管理规范。所有国家秘密都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而非法获得国家秘密直接破坏了国家对国家秘密的管理规范,紧急威胁到国家的安全与人民的利益,因此刑法对此严加禁止。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按其重要程度程度,国家秘密被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只须行为人非法获得三种国家秘密中任一种秘密,都足以构本钱罪。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刺探、拉拢办法,非法获得国家秘密。行为人只须推行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成立本罪,但对既窃取,又刺探、拉拢国家秘密的,也只能以本罪一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并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且自己不应了解该国家秘密,但仍故意非法获得。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推行该行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假如行为人是为了将非法获得的国家秘密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职员,则不构本钱罪,而成立为境外窃取、刺探、拉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立案标准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员工或者非国家机关员工违反守旧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了解者了解,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紧急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职员泄露国家秘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风险社会稳定、经济进步、国防安全或者其他紧急风险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互联网等方法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借助职权指使或者强迫别人违反国家守旧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紧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