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假币罪侵犯的客体国家对外贸易中对假币禁止进出口的规范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走私假币罪的客观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督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境的行为。?在认定犯罪是不只从定义上判断,认定犯罪时还应该注意些那些问题,详细情况请看下文。
有关说明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应予双罚。
2、本罪系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本钱罪。走私的主观意图,一般是为追求非法获利。但因为本罪犯罪对象是违禁品,是不是追求获利均可构本钱罪。
3、本罪名系新设立的罪名
4、关于假币犯罪,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中,对供应、 购买、运输假币的定罪标准、假币的定义、计算标准均作了规定,请参阅后述罪名“伪造货币罪”和“供应、购买、运输假币罪”。
应注意的问题
1.本罪走私的对象限于假币。所谓假币,是 伪造的货币的简称,是指仿照真实货币的图案、色彩、式样等,使用各种办法非法制造的假的货币。依据有关司法讲解,被伪造的货币包含可以在国内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
2.本罪的走私行为方法也与走私武器、弹药 罪相同。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2条第1款规定,走私假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200张以上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6] 第1条中也作了相同规定。
4.应注意本罪与供应、购买、运输假币罪的界限。假如将假币运输进出境,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交易假币与直接向走私 人回收假币的,应当定本罪,而不可以定供应、购买、运输假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