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顾名思义,是发生在家庭中的、有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收留关系人之间的一种暴力行为,这种暴力一般是对身体的摧残、折磨、伤害,方法多使用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残害身体健康的行为。施暴的对象一般是在家庭中没经济地位或经济地位较低的妇女、儿童及老人,其中尤以妇女和女宝宝为甚。
最容易见到的家庭暴力有以下三类型型:
1、损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殴打、体罚,超重、超时的体力劳动等;
2、摧残精神健康的暴力,如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造谣、侮辱等;
3、暴力性性行为,主要指不考虑他们的精神和身体等状况,在违背他们性权利的情形下,使用暴力性行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家庭暴力赖以存活是什么原因非常复杂,但归结起来不外乎以下几个缘由:
1、历史是什么原因,如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男尊女卑、大男子主义、夫权思想等;
2、经济是什么原因,妇女、儿童、老人没经济收入或经济收入低,在家庭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
3、教育是什么原因,教育的落后和普及程度、法律的教育、宣传的力度致使法制观念淡化、道德观念异化;
4、管理是什么原因,法律的滞后及有关部门的管理力度不够,看重不够等;
5、妇女自己的社会定位,是家庭暴力常见发生的主要原因,提升妇女文化、政治、经济地位,增强妇女自尊、自强的自信心,树立妇女解放的信念,是消除家庭暴力的有效渠道。
《民法典》对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老人规定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可以提出请求,居(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在受害人的请求下,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因暴力致残、致死的,构成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应依刑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