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大家常常会无意中拾得一些物品或者钱财,从小爸爸妈妈、老师就教会大家要拾金不昧,但有时也会不了解该如何解决,小的金额找警察感觉不会受理,很多人觉得遗失物是别人遗失的,自己拾到之后可以将它占为己有。但依据国内法律的有关规定,拾到遗失物拒不归还会承担肯定的法律责任。那样关于拾得物的处置在物权法中是怎么样规定的呢?
物权法中关于拾得物的规定
第一,遗失物的保管义务与无因管理。《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规定了拾得人的保管义务。在遗失物被返还或者交存之前,拾得人对遗失物的管理构成无因管理,拾得人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妥善保管遗失物,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外的情形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处分。《物权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了解权利人的,应当准时公告其领取;不了解的,应当准时发布招领通知。”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这两条规定了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后负有公告和通知义务,且遗失物自发布招领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国家获得所有权,这也反过来否定了拾得人获得所有权。
第三,拾得遗失物的返还与送交义务。《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原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准时公告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这一条规定了拾得人负有返还遗失物的义务,并不能获得遗失物所有权。拾得人了解权利人的,有义务准时公告权利人领取,不了解权利人的,有义务交存有关部门(主要指公安机关),即公告或者交存义务。
第四,保管成本和报酬请求权问题。《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成本。权利人悬赏探寻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根据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成本,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根据承诺履行义务。”这一条规定了拾得人和保管机关的权利,享有必要成本的偿还请求权。必要成本,是拾得人为了防止遗失人利益遭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而支付的合理成本,包含管理费、维护费、通知费和交通费等等,但倡导这类成本需举证证明。法律没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但悬赏广告作为例外情形,拾得人有权依据广告中承诺的报酬内容向失主倡导。同时,本条规定了假如拾得人主观上有将遗失物据为己有些意思,则无权倡导偿还成本,也无权需要悬赏广告发布者兑现其承诺。
第五,遗失物的出售与善意获得。《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出售被别人占有些,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受叫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叫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叫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备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叫人所付的成本。权利人向受叫人支付所付成本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这一条明确规定了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这里的“权利人”不只指所有权人,还包含其他合法持有人,如用权人、承租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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