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社会的进步,物品的用法也愈加广泛,比如有人把自己闲置的房屋出租给别人按期以租金盈利,这已经成为了日常不足为奇的事情,在出租和被出租的中,出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名词,用益物权,大家在生活接触的不少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用权,其实这类都是用益物权。那样,用益物权的法律特点有什么呢?用益物权又有什么分类呢?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别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用和收益的权利。是基于肯定的目的对别人的土地进行用和收益的限制物权。这是与担保物权相对的定义。譬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用权、宅基地用权。用益权是所有权部分权能的离别,并不改变物的所有权。
用益物权的法律特点
1、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借助。
2、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所有人,包含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
3、客体的限制性。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需要具备用价值;二是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主导,中国物权法把用益物权的客体限制在动产和不动产之上。三是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需要以对客体的实质占有为首要条件,不然用和收益无从谈起。
用益物权的分类
1、用益物权包含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典权、采矿权、地役权;
2、用益物权包含地上权、地役权、用益权、永佃权、典权;
3、用益物权包含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地役权(相邻权)、典权、采矿权、出租权;
4、用益物权包含经营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承包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用权(国有土地用权、水面滩涂养殖用权、草原用权、水用权、采矿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以上就是关于用益物权的法律特点和分类了,假如还想知道关于其他用益物权的信息,可以查询:出租权和用益物权的概念和异同点分别是什么?期望可以帮助你迅速知道用益物权。